REACH检测报告 测试内容
什么是SVHC 根据REACH法规57条,具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,而引起高度关注的物质:
(1) 1类,2类致癌,致畸,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,即CMR1/2类物质;
(2) 持久性,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,即PBT物质;
(3) 高持久性,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,即vPvB物质;
(4) 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、或具持久性、生物累积性和毒性、或具高持久性、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合2、3两项的标准,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。
1.产品中含有SVHC时,企业需要履行责任和义务 ◆ 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,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(安全资料表)。
◆ 作为混合物(配制品)中的一种物质,当此物质含量≥0.1%时,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。
◆ 在物品中SVHC品质百分比>0.1%时,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,在45日**提供可**的充足资讯,包括物质名称及其含量等。
◆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的SVHC,在物品中品质百分浓度过0.1%且总量大于1吨/年,则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,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的SVHC,满足通报条件的,必须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。
2.SVHC通报 2007年6月1日,欧盟REACH法规――“Regtration,Evaluation,Author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“《化学品注册、、许可和限制》法规正式生效,REACH法规规定了化学品、下游物品的各项责任义务,是迄今为止影响广泛的法规。 REACH法规附件XIV候选清单即为SVHC清单,法规规定,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高度关注物质(SVHC),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ECHA进行通报:
◆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过1t/y/生产商或进口商;
◆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以品质分数计过0.1%的浓度。
3.谁需要进行通报 ◆ 欧盟制造商 ◆ 欧盟进口商 ◆ 非欧盟生产商(必须委托代表OR进行)
4.何时通报
◆2010年12月1日之前列入SVHC清单的物质,通报须在2011年6月1日起6个月内提交;
◆2010年12月1日之后列入SVHC清单的物质,通报须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。
指令适用于以下类型的设备:
(1)大型家用电器;
(2)小家电;
(3)IT和电信设备(虽然基础设施设备在某些国家是免税的)
(4)消费设备;
(5)照明设备 - 包括灯泡;
(6)电子电气工具;
(7)玩具,休闲和运动器材;
(8)医疗器械(2011年7月取消豁免)
(9)监测和控制工具(2011年7月取消豁免)
(10)自动分配器;
RoHS和REACH之间的差异
因此,RoHS和REACH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RoHS禁止在指令范围内的电气设备中存在的物质,然而,REACH适用于所有化学品,包括用于制造产品的化学品,这可能包括材料,溶剂,油漆,化学品等,我们希望这可以让您更好地了解这些法规以及如何遵守这些法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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